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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直播和视频版权舆情研究报告》发布,专家探讨新业态新机制如何健康发展

发布时间:2021-07-07 16:37 分享到:

“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要扩大优质文化产品供给,实施文化产业数字化战略,鼓励优秀传统文化产品和影视剧、游戏等数字文化产品“走出去”。近年来,游戏和直播蓬勃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文化产业的重要板块。从电竞、直播、短视频到周边产品,游戏跨界“出圈”的能力日益扩大,版权保护讨论日益增多。

据人民网舆情数据中心发布的《网络游戏直播和视频版权舆情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近年来国内媒体、高校及研究机构关注游戏直播行业版权问题,不少专家建议立法机关及主管部门应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推动行业治理,兼顾广大用户权益保护和部分游戏类型的合理使用空间,建立透明合理的游戏直播授权交易平台和体系等。在日前人民在线举办的舆情闭门会上,与会专家聚焦游戏直播版权话题,为行业生态健康发展提出若干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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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版权保护法律体系加快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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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显示,近年来网络游戏直播版权问题热度上升。司法实践对于网络游戏作品著作权的认定存在不同的裁判思路。其一是,将游戏元素进行拆分,分别认定为文字、美术、音乐作品等,对网络游戏中的特定部分元素加以保护。其二是,将网络游戏视为整体的计算机软件,保护该计算机软件所属著作权人。其三是,将网络游戏连续动态画面认定为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类电作品加以保护,该思路得到更多的认可。

6月1日,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正式实施。新《著作权法》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同时,此次修订将广播权的行使方式扩充为“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厘清了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界限。

从近年来国内判例来看,游戏厂商在诉讼中向直播平台方主张游戏画面权利的案件,最终认定为直播平台方侵权的占据多数。但是,各方在游戏直播画面是合理使用还是侵权方面仍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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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直播的“合理使用”引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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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认为,由于游戏并非是供公众单纯依靠视听觉进行被动欣赏的作品,而是高度依赖于每名用户个性化并具有互动性的参与,用户围观主播展示的游戏技巧与业绩,构成了“转换性使用”的性质,其标准应该在于非单纯的再现作品的美感,而是使其具有新的价值、意义和功能。尽管都是视听作品,不宜用保护故事片的逻辑去保护电子游戏画面。此外,被控侵权的成果有没有独创性与构不构成侵权并无直接关系。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观察,尽管业界讨论颇多,但在司法层面尚未直接承认玩家或者主播的行为构成创作。从实际情况来看,游戏直播对游戏产品的推广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在很多情况下具有互补性而非竞争性。而对于具有戏仿、调侃等评论性功能的直播内容,以及涉及面较广的个人玩家行为,要考虑获取授权交易成本过高的问题,包括把市场集中带来的行业垄断问题考虑进来。

此外,由于游戏涉及动作、冒险、模拟、角色扮演、战略等不同类型,是否考虑类型也是业界讨论的焦点。刘晓春认为,可将游戏直播分成三类:竞技性、线性和交互性。竞技性游戏直播,主播侧重展示技术、讲解局势,则可能构成合理使用;线性直播以推进剧情为主要内容,讲解也围绕固定剧本展开,则很难被认定为合理使用;交互性主要指“角色扮演”类,主播展示自己在游戏中的社交与探索过程,则有可能被认为是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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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直播版权保护问题和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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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发现,近年来,网络游戏直播上下游行业所涉及到的参与主体众多,游戏版权方、游戏直播平台及主播、用户与观众等各方权利义务尚未厘清。

不少专家认为,网络游戏的主体属性依然是计算机软件,兼具信息交互与娱乐视听的双重属性。中国传媒大学教授、人类命运共同体研究院副院长王四新认为,游戏不仅是游戏本身,而是将多方参与的感受、体会、期盼共同糅在一起,游戏的发展已经社交化,其中凸显的社交功能、舆论功能等,已成为公私领域交叉的过程,应该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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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创作者和消费者的声音应被听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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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观察,移动互联网时代,数字内容生产者、传播者和受众的关系边界已经变化,受众有时候也发挥传播和内容生产者的作用。从劳动价值角度而言,主播在直播过程中所付出的“生产性游玩”和劳动付出,也促进了游戏文化产业发展。主播既是游戏产品的消费者,同时,也是游戏生产的劳动者之一。在数字经济浪潮下,不少游戏玩家通过各类用户生产内容(UGC)的方式同专业生产内容(PGC)一样,共同贡献了内容与智慧。大多数用户属于免费劳动,但其分享和互动的权益,却很容易受到市场政策的影响。

浙江大学社会治理研究院首席专家、全球互联网口述历史发起人方兴东认为,游戏直播版权话题的本质是价值观问题。互联网通过分享让世界更美好,今天这种分享文化同版权的许可文化、商业的繁荣同互联网平台企业发展的矛盾越来越深刻地交织在一起,这正是当下网络治理最复杂的问题所在。

王四新提出,版权制度最终的诉求是创作出更多大家可以享用的高质量文化产品,实现公共文化产品的繁荣。对授权许可的掌控和把握,很重要的一个考量便是,这种许可是否有利于产生更多、更好的公共文化产品、是否有利于整个社会文化产品的增量增质。同时,版权制度也需要权利人的权利与版权作品社会利益、社会效益之间的平衡,不能无节制纵容“许可”而不考虑其社会价值。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游戏也有市场的问题,甚至不在于游戏本身的获利而在于游戏生态圈链条的构建。目前,包括UGC内容生产者、UP主、观看者的权利都被忽视。历次讨论中,听不到用户和UP主的声音,但最终的代价承担者都是用户自己。他建议,《著作权法》要兼顾权利人保护和传播分享的社会利益,可以考虑采用区块链的方式,使传播过程中所有链条节点都可以获利。游戏直播领域除了适用著作权法,也可能涉及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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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业态呼唤平台作用与行业授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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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分析,当行业面对互联网新业态时,为了让游戏和直播产业更好地合规发展,或许可以引入新的授权机制。如北京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传媒经济与管理学会会长喻国明提出,平台经济背景下,版权的主体并不是一维的或者单一的主体,必须要从一种多元参与的、符合整个价值实现的价值链和参与各方的价值贡献维度来进行考虑。

《报告》认为,新《著作权法》实施,法治和监管体系建设正深耕发力,相关企业也需协同合作,全体参与者也应提高版权意识,合力共建良好的生态,国内外也有不少做法可以参考。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国家版权局国际版权研究基地研究员陈绍玲表示,从更长远的视角出发,著作权制度越是先进的国家越是强调作品的传播,对比走在前列的国家的法律,我们会发现他们关于权利和侵权的条款并不多,大部分都是一些如何合理使用、如何进行法定许可的条款,即如何确保作品传播的条款。中国也可以制定出符合自身发展特色的法定许可制度,这需要企业、法院或者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尝试与探索。

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谢永江提出,过去“一对一”先授权、后使用的模式不适应当前的网络环境。版权各方可寻求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帮助,这种保护以收益为中心,可以先使用后收费,实行集中授权、统一收费标准、统一维权。

网络游戏直播版权需要更多新技术支持。据人民在线融媒研发部主任刘晓曈介绍,人民版权运用区块链技术打造一站式版权保护管理平台,保证整个平台司法效力,全流程电子化,通过区块链一键存证,对原创作品一键取证,目前平台支持文字、图片、视频的版权保护服务。人民版权打造了线上交易平台,能快速找到版权源头,使版权机制持续运转起来。通过AI算法自动确权,提供电子证书和律师函,人民链与北京互联网法院“天平链”跨链验证,给法官提供有效证据。未来人民版权将从B端服务向C端用户开放,打通全国互联网法院,纳入融媒体建设体系。


(来源:人民舆情数据中心公众号)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QfH7HLlMj8V6mQOJ2pKNk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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