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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开展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备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12 15:51 分享到:

根据《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达到10万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为贯彻落实《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我省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管理,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就做好浙江省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本次备案的对象为所在地为浙江省,且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达到10万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网信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二备案时间

(一)2025年6月1日(含)以后,人脸信息存储数量首次达到10万人的,应当自达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履行备案手续。

(二)2025年6月1日前,人脸信息存储数量已达到10万人的,应当于2025年7月14日前履行备案手续。

(三)备案信息发生实质性变更的,应于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三备案材料

应按照《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备案系统填报说明(第一版)》要求进行材料准备,包括: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基本情况表电子版

(二)人脸识别技术应用情况备案表电子版

(三)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电子版

(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原件或影印件(加盖公章)扫描件

(五)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扫描件

(六)经办人身份证件扫描件

(七)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扫描件

(八)承诺书(加盖公章)扫描件

(九)其他相关材料扫描件

四备案方式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备案采用线上方式。请直接访问“个人信息保护业务系统”(https://grxxbh.cacdtsc.cn),按照系统首页提供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备案系统填报说明(第一版)》,准备相关材料并履行备案手续,也可从中国网信网(https://www.cac.gov.cn)首页“全国网信政务办事大厅”栏目访问“个人信息保护业务系统”。

五咨询方式

所在地为浙江省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如有备案相关问题,请拨打联系电话0571-81051900并明确告知备案主体信息(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浙江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5年6月10日

(来源:“网信浙江”微信公众号)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9C6cCiOE5G3D-8rlNqoZ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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